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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停车场哪些情况会被罚款(扬州市区停车场)

来源: 最后更新:22-09-20 04:01:48

导读:有未制定经营、车辆停放、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经营、车辆停放、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的;

  (二)标志、标线不清晰、不醒目、不规范,设施、设备运行不正常的;

  (三)工作人员未佩戴统一标志上岗的;

  (四)未将停车泊位使用信息实时上传停车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

  条例第二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经营、车辆停放、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二)标志、标线清晰、醒目、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志上岗;

  (四)将停车泊位使用信息实时上传停车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五)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明示停车场名称、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收费停车场还应当明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时间等信息,实行电子计费,并提供合法票据;

  (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标签: 停车场  标志  设施  信息  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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