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0 03:54:17
《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经扬州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1月18日正式实施。其中:
第三十一条 养犬人经犬只留检机构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认领被收容犬只或者拒绝认领被收容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扬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贵令改正,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的;
(二)除展览、表演等需要外,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
(三)在城区携带犬只出户未采取牵引带牵引等安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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