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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 最后更新:22-09-19 09:57:33

导读: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现将我县烟花爆竹禁放的有关规定告知大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配合、严格遵守。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市民朋友:

  2021年春节即将来临,首先向您致以节日的问候!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现将我县烟花爆竹禁放的有关规定告知大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配合、严格遵守。

  一、我县主城区(包括中阳里街道、凤城街道、孙楼街道)及常店镇电动车产业园、电动车配件园,常店镇马楼村、华祖庙村、卜老家村、侯老家村、大李庄村、常堤口村为禁放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通告设摊兜售烟花爆竹的,由城管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燃放烟花爆竹毁坏环境卫生、城市绿化拒不改正的,由城管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禁放区域内违规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六、《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希望广大市民踊跃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应急管理、城管等部门将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电话:110,0516-89231693。

  为共建我们美丽的家园,请广大市民立即行动起来,从我做起,禁放烟花爆竹,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安宁的工作生活环境。

  祝广大市民朋友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丰县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标签: 烟花爆竹  丰县  治安管理  未成年人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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