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9 07:26:22
沛县关于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72号)和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徐人社发〔2021〕67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对我县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予以发布,并就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沛县执行三类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4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督察力度,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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