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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来源: 最后更新:22-09-19 03:58:43

导读:为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城市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城市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铜山区、贾汪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全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县 (市 )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和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市政府成立城市烟花爆竹禁放领导小组,在公安机关设立办公室,负责本规定在辖区内的实施。

  各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广电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 逢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第七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查处;不属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 自2022年1月1日 起施行。

标签: 烟花爆竹  公安机关  徐州  条例  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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