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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通某公司的高处坠落事故通报(南通坍塌事故)

来源: 最后更新:22-09-18 12:11:35

导读:2019年7月某日,南通某公司承包的新建钢结构厂房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海安市政府根据规定成立了事故调查组。

  2019年7月某日,南通某公司承包的新建钢结构厂房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 ,造成1人死亡,海安市政府根据规定成立了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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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调查情况

  事发当日,该公司钢结构安装班组长杨某安排工人陈某、王某、戴某等人新建钢结构厂房的屋顶拉钢丝网、散彩钢瓦。工人王某、戴某在人字形屋脊西侧,用带有钢筋钩的绳索负责将钢结构厂房屋脊处的彩钢瓦拉到需铺盖的西侧屋面位置。戴某在西侧屋檐沟上,王某在屋檐沟东侧拽同一根绳子拉彩钢瓦向西侧屋檐靠近时,所拉彩钢瓦绳端的钢筋钩从彩钢瓦预留孔滑脱,两人后仰。王某跌坐在西侧屋檐沟上,戴某则从屋檐坠落至檐下泥土地面,头朝西南、脚朝东北方向,口腔和鼻孔出血。经抢救无效,戴某当日死亡。

  事发前,事发屋面未拉生命线,施工面下方未张设安全网。事发时,戴某戴有安全帽,未系挂安全带。

  事发工程从2019年4月开工至事发时,事发工程上无项目经理、安全员。

  02

  事故直接原因

  施工面安全防护不到位。

  03

  事故间接原因

  事发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按规定成立事发工程的安全管理机构,未按规定张设安全网,未设置施工安全生命线,未及时发现并整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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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处理建议

  周某,作为事发工程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成立事发工程的安全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市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建议由海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给予该单位罚款的行政处罚

  提醒 所有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国家规定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做好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标签: 屋檐  安全管理  海安  王某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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