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8 12:07:03
通首例租赁房屋出租人因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且未向公安机关申报,日前被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今年1月初,启东市南阳镇一房屋出租人蒋某将自己空余房屋出租给吴某、陈某等流动人员居住,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且未主动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的信息,启东市公安局民警在辖区开展群租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时当场查获,并对蒋某处以罚款200元。
根据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蒋某的行为除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外,计入个人信用记录。日前,蒋某的被处罚信息被记入启东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启东网)。
当前,启东正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全力开展群租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该市公安机关已依法查处出租户不履行治安管理责任案件38起,处罚38人,累计罚款0.78万元,被处罚的出租人将陆续被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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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
第七条 出租人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要求:(一)查看承租人、经办人、实际居住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登记有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租赁住房居住信息(以下简称申报登记信息);
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申报、转报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1款,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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