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8 03:57:21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的住房租赁体系,鼓励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对象
1. 在示范区注册并实际运营的各类企业,以租赁示范区核心区(含产业园)具有合法产权的商品住房(包括拆迁安置房)和公寓方式解决企业外来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非通州湾籍、且在示范区范围内无固定住房、无不动产交易过户信息的职工)住宿问题,可申请租房补贴;
2. 核心区(含产业园)内个人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包括拆迁安置房)、公寓产权人;
3. 在示范区注册成立并开展房屋租赁业务的中介机构。
二、鼓励标准
1. 原则上以企业为主体统一申请,以职工个人为主体申请的,需加盖所在企业印章。由社会管理保障局对企业参保外来职工住房租赁身份予以确定(由社保中心认定,处于在缴状态的社保凭证),按照租赁核心区内产权房屋每人每月70元、租赁纺织、电子、东安等产业园内产权房屋每人每月35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2. 核心区内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出租人,房屋建筑面积100㎡以下的每套每年奖励800元,100㎡(含)以上的每套每年奖励1000元,房屋建筑面积以房产证登记面积为准;
3. 中介机构每成交一单符合条件的房屋租赁,每单奖励50元;
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不得低于10个月。
三、出租房条件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1. 不属于违法、违规的建筑;
2. 符合安全、消防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 取得合法产权的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和公寓;
4. 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储藏室、车库等不宜居住的空间不得用于居住出租,不得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分割出租(租赁面积人均不少于15㎡);
5. 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四、监督管理
建立承诺函制度,申报补贴时由申报个人、申报企业、出租人和中介机构(如有)四方共同签署承诺书。由示范区社会管理保障局负责牵头成立房屋租赁监管审查小组,或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随机对租赁行为进行抽查。
五、法律责任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套取租赁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对所有租赁补贴予以追回,不再受理相关企业及个人的租赁补贴申请,并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在征信信用报告上登记相关不良信息,示范区不再给予任何补助。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事项
1.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期一年;
2. 本意见由通州湾示范区社会管理保障局负责解释。
【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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