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7 10:49:59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吸引集聚更多的人才来海安创新创业,根据《关于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海委发〔2022〕2号)、《海安市引进高端人才项目资助操作办法》(海办发〔2019〕120号)文件精神,现就组织申报2022年第一批“海安英才”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创业类人才项目
1.具有理工科硕士(含)以上学位,其中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2000年之前获得学位的除外);
2.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有5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有2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技术技能或管理教育培训等岗位工作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
3.申报人应为2020年1月1日以后从江苏省外来海安注册创办企业,完成工商税务登记;轻资产项目上年度销售500万元(含)以上或吸纳就业人数15人(含)以上(以缴纳社保为准);
4.员工及研发、生产设备到位,企业研发和生产的主体在海安;除轻资产项目外,其他企业员工(不含股东、高管)至少3人已参加社会保险;
5.担任所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
自然人直接出资的,申报人在创办企业的实收资本中货币出资不少于500万元(不认可非人才本人账户缴纳投资款),且本人实缴货币出资在企业注册资本中占比不少于30%(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放宽至不少于20%)。
非自然人直接出资而以持股公司出资的,通过一个层级计算(对于上两级持股公司均在境外注册的,可放宽至两个层级),申报人在申报企业折算货币出资不少于1000万元(申报人在持股公司的股权占比×持股公司在申报企业的货币出资),占股不少于30%(申报人在持股公司的股权占比×持股公司在申报企业的股权占比。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元的,不少于20%;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的,不少于10%)。
兼有两种出资方式的,货币出资金额按比例加权计算,其中自然人出资的按100%计算,持股公司出资按50%计算;股权占比为自然人出资和持股公司出资两种情况股权占比相加计算。
原则上不认可代持股关系,外籍人才由配偶代持的除外。
优先支持:人才占股比例达50%以上,人才货币实缴资本500万元及以上的人才项目,企业已有社会资本投入的人才项目。
(二)创新类人才项目
1.具有理工科博士学位,其中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2000年之前获得学位的除外);
2.申报人应为行业领军人才,人才应获得省级以上奖项(前五完成人)或拥有省级以上人才荣誉称号或拥有本产品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3件(不含正在申报的专利)或主持省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不含参与的研发项目);
3.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有5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有2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技术技能或管理教育培训等岗位工作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
4.申报人应于2020年1月1日后从江苏省外来海安市内企业工作,企业全职引进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获得资助后能连续为所在企业服务3年以上;
5.人才掌握高新技术产品核心技术,技术水平处于世界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市场潜力较大,能产生重大经济效益;
6.从到企业工作次月起,申报单位给予其薪酬月均不低于2万元,且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保;
7.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由国家海外高层次专家入选者和“万人计划”专家、省“双创人才”、省“333工程”培养对象、省“科技企业家”、省“产业教授”创办;②国家或省认定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等;③拥有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以上企业创新平台;④获得县(市)区、园区引才计划资助30万元以上的企业。
优先支持:人才薪酬高,预期取得明显成效的人才。
(三)团队项目
团队项目在符合创业类、创新类个人项目的基础上,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创业类团队
(1)创业团队需3名成员以上,其中至少有2名核心成员为全职人员,团队须至少配有1名35周岁以下(1988年1月1日后出生)青年人才;
(2)人才团队的实收资本中货币出资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领军人才占股不少于30%、团队成员人均占股不少于6%。入选后至考核验收结束,个人实际出资金额不得减少;
(3)团队领军人才为国家级人才,符合江苏省“双创团队”领军人才条件。
2.创新类团队
(1)创新团队需3名成员以上,其中至少有2名核心成员为全职人员,其他非全职人员引进,要取得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团队须至少配有1名35周岁以下(1988年1月1日后出生)青年人才;
(2)团队领军人才为国家级人才,符合江苏省“双创团队”领军人才条件。
以上申报人才及团队成员获得过江苏省其他地方人才引进计划资助的,不得申报“海安英才”计划。
二、申报及遴选程序
1.组织申报。各区镇受理本辖区符合条件对象的申报,经镇人民政府或开发区、高新区、滨海新区管委会审核盖章后,于2022年4月30日前统一报送至海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
2.资格审核。市人社局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会同市委人才办、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引进人才的区镇(园区)进行资格审核。
3.现场核查及基本条件评价。对通过资格审核的人才项目,由市人社局牵头,会同市委人才办、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以及纪委监委集中进行现场核查。
4.专家评审。市科技局邀请相关行业以及创投机构的专家,组成综合评审组,对人才项目从团队实力、科技含量、项目可行性、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打分。
5.审批确定资助金额。根据专家综合评审得分,并结合基本条件评价得分,确定最终总分值,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提出资助金额建议,由市委人才办、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拟文报市政府审批确定。
6.公示及发文公布。对审批确定的人才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
三、资金拨付及管理
项目资助经费由市财政与落户区镇(园区)财政各承担50%。资助经费原则上分3年拨付,比例为5:3:2,第一年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拨付,第二年、第三年资助资金由区镇(园区)拨付。
资助资金用于购买设备和固定资产。受资助的企业须在海安开设一般存款账户,资助资金由落户区镇(园区)和企业共同管理,预留企业和落户区镇(园区)银行印鉴。创业场所由落户区镇(园区)负责。
人才所在企业应与区镇(园区)签订资金资助协议书。落户区镇(园区)根据企业购买设备和固定资产投入需要审核拨付。市委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对人才项目进度及成效、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作为拨付下一期资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对擅自改变项目内容、降低标准、进度缓慢或无明显效果的项目,将根据情况相应调整资助额度或终止资助。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追缴全部资助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申报材料要求
分为申报书、创新创业计划书和附件材料三部分,相关要求见附件。
申报书打印填好后与其它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合订成册,一式两份。同时报送汇总表1份,并将电子文档报送至指定邮箱。报送地址:海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G145窗口(海安市长江中路108号),联系人:徐馨,电话:81850023,报送邮箱:rsj88810211@126.com。
【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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