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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第三织布厂房屋拆迁征收补偿方案

来源: 最后更新:22-09-15 05:46:31

导读:因第三织布厂北侧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二期)建设需要,区政府决定对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征收范围见正文!

  无锡第三织布厂房屋拆迁征收补偿政策

  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需购买定销商品房的,按规定持定销商品房准购证购买。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一次性对被征收人增加10%的货币补贴,并奖励5%,不再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从启动征收程序之日起至签约协议生效之日后一年内购买本市范围内商品房的,被征收人凭自购的商品房住宅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对被征收人再增加5%的货币补贴。

  2.选择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调换房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家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

  (一)计户规则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一个房屋登记单元或者一份公房租赁合同为一户,按户进行补偿。

  (二)房屋的补偿

  1.房屋价值的补偿

  由评估公司按照《无锡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锡建发〔2018〕80号)及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2.装潢及附属物补偿:由评估公司按照《无锡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锡建发〔2018 〕80号)评估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新建房屋以及扩建房屋的新增部分,不予补偿。

  (三)其他补偿

  1.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2000元。搬迁费每户均以2次计算。

  2.临时安置费

  选择购买定销商品房的,以及享受住房保障且自行过渡的,在公告通知办理入户手续之日前,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璜及附属物)的3‰给予每户临时安置费,最高不超过2000元。

  已安置现房的被征收户,不再享受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解决住房的,不享受临时安置费。

  3.固定设施移装费

  (1)空调移装费:挂壁式不超过300元/台,立柜式不超过500元/台;

  ( 2)热水器拆装费:太阳能热水器不超过1000元/台,煤气和电热水器不超过300元/台;

  ( 3)电话移机、宽带移装费:按照江苏省电信公司无锡分公司收费规定执行,每户208元;

  (4)有线电视移机费:按照市物价部门、广电管理单位等收费规定执行,每户230元;

  (5)煤气移装费:多层住宅每户2800元,高层、小高层住宅每户3300元。

  4.奖励费

  对于在征收方案明确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按每户30000元给予签约奖励;

  超过签约期限签约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人,以每日等额递减5%计算。

  5.过渡补助费

  对所有被征收人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过渡补助。

  6.困难补助对象的认定标准及补助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困难对象:

  (1)患五种特大病的,补助2万元,患12种慢性病的,补助1万元,须由区级(含)以上医院开具证明或提供病历,参照民政救助中病种认定办法执行。

  (2)有残疾的(必须持有残联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补助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一张残疾证补助1万,最高不得超过2万)。

  (3)低保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有效证件),补助1万元。

  (4)就业、再就业困难的(须提供就业证、再就业特困证),补助0.5万元。

  (5)特困职工(须提供市总工会颁发的特困职工优惠证),补助0.5万元。

  (6)高龄(以征收决定发布当年被征收人身份证或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

  ①100(含)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补助1万元;

  ②90~99(含)周岁的老年人,补助0.8万元;

  ③80~89(含)周岁的老年人,补助0.5万元。

  以上补助可以累计,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由区民政部门牵头认定。

  7.公有住宅房屋的补偿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与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补偿价格的 20%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按照房屋补偿价的80%对承租人给予补偿。

  征收补偿最低保障标准

  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对于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被征收人,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一次性增加10%的补贴,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低于征收决定之日我市最低补偿标准或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最低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或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补偿款:

  货币补偿款=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1.1+( 48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政府确定的保障补偿价格每平方米4480元。

  最低补偿标准=48平方米×市政府确定的保障补偿价格每平方米4480元。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需购买定销商品房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补偿款:

  货币补偿款=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48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政府确定的保障补偿价格每平方米4480元。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收部门提供成套住房一套和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按照产权调换房的评估价格和第(2)条计算的补偿款结算差价。

标签: 房屋  万元  货币  产权  附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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