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4 11:37:17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人员防控工作的通告
为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落实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20号)、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从即日起对我区人员防控工作实施以下措施。
一、企业(包括厂企、娱乐场所、餐饮等服务行业)的非本市务工人员一律不得早于2月9日24:00时前进入我区;在施工工地工作的非本市务工人员一律不得早于2月20日前进入我区;在学校就读、工作的非本市学生、教职员工一律不得早于2月17日24:00时前进入我区。企业单位要履行社会责任,立即告知本单位节日返乡离苏务工人员不得提前返相。
二、非本市人员进入我区时,应主动向疫情检查站出示身份证,还需出示在我区的居住证或工作证,无上述证件者,疫情防控期间一律禁止进入我区。
三、已进入我区凡不满二周的,或满二周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非本市人员应主动向村、社区报告登记,并配合属地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开展体温检测、医学观察。其中,湖北籍人员应配合到属地政府指定的集中观察点接受14天医学观察,其他省份外来人员实行14天居家观察。观察期间不得外出,配合一天2次体温检测,并如实报告。集中观察、居家观察期间,村、社区应提供代购餐饮、生活用品等方便。
四、已入住我区宾馆的湖北籍人员应配合属地政府到指定宾馆集中住宿,接受观察。本区宾馆一律暂停接收新的非本市居民住宿(政府指定的除外)。本区饭店暂取消桌餐,仅保留外卖快餐。
五、从湖北、经湖北返相不满二周,或已满二周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本区居民,应主动向属地村、社区报告,并配合接受居家观察或集中观察,有发热、咳嗽等症状人员应及时就医治疗。
六、春节期间未离开本区的非本市人员应告知家属、朋友,疫情防控期间一律不得前来我区探亲、投靠。广大市民及在相非本市人员应尽量少外出、少流动。小区物业要严控非小区居民进入小区。
七、对违反本通告要求的,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处理,拒不配合、阻碍执法或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将根据相关法律依法处理。
如对本通告有关内容有疑问,请拨打0512-12345电话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苏州市相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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