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4 11:14:48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安全有序复工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成员单位:
按照省、市有关企业复工要求,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根据疫情最新进展情况和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现就企业安全有序复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分类指导
1.现居湖北、浙江温州、台州等重点疫区和重点关注地区的人员,一律实施劝阻,疫情响应解除前不得提前返苏复工。已返苏的人员,根据各地要求实施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措施,符合健康条件的方可有序返岗。
2.其他地区返苏企业员工,严格执行健康申报制度,符合健康条件的方可有序返岗。在企业集体宿舍组织隔离的,企业要做好严格规范管理和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3.在近两周内,有湖北、浙江温州、台州等重点疫区停留、旅行、居住史的,曾接触确诊患者的或来自重点疫区人员并发热咳嗽的,严格按各地要求执行隔离14天。
4.身边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确诊病人,或有多名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本地员工,严格按各地要求执行隔离14天。
5.隔离期自返苏当天算起。隔离期内,可进行远程会议、线上培训等办公活动。隔离期结束后,如无感染症状,方可正常复工。一旦发现员工有发热、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立即报告并采取防护措施,安排其到就近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同时做好信息上报和随访。
6.鼓励在苏本地员工或者未返乡员工,以及已确认解除隔离的其他员工,在企业统一组织下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按照政策要求的时间节点有序复工。
二、强化责任担当
各地要强化属地管理,加强对复工企业引导、监测和管控。企业复工前,须将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复工生产方案和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县(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由所在县(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乡镇(开发区)等属地备案。对未经审批或备案擅自提前复工的企业,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有关防疫主体责任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追究相关责任。对已复工企业,要加强管理,统筹推进,确保安全复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积极帮助企业有序复工。
各企业要遵照《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规程(试行)》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举措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执行到位、不留死角。
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企业防控组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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