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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近期职工社会保险业务相关事宜调整

来源: 最后更新:22-09-14 09:58:09

导读:为切实做好相城区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工作,充分保障参保员工权益,对相城区近期职工社会保险业务相关事宜提醒如下

  相城区各参保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相城区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工作,充分保障参保员工权益,对相城区近期职工社会保险业务相关事宜提醒如下:

  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的雇主缴费(个人缴费部分不涉及免征)。

  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个人缴费部分不涉及免征)。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还可按照《苏州市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细则》(苏人保养〔2020〕1号)相关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缓缴截至期均为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享受减免政策前已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核的单位,在享受减免政策后,仍符合规定缓缴条件的,应重新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享受减免政策后发放工资暂时有困难的参保单位,可同时申请缓缴应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缓缴养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实施方案应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履行民主程序,并达成一致意见。

  3月份的业务期后延至3月13日17点;4月份的业务受理期调整为3月16日至4月7日17点。

  3月份要征收2次社保费,应征额按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执行。税务部门将于3月9日至3月13日扣缴2020年2月份职工社会保险费。税务部门将于3月16日至3月23日扣缴3月份职工社会保险费,请各用人单位确保扣款帐户留有足够资金。

标签: 单位  社会保险费  参保  社会保险  阶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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