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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季度延缓缴纳已缴纳入库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来源: 最后更新:22-04-17 12:14:37

导读: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问: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如何享受到延续缓缴政策?

  答: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举例3:纳税人C按照30号公告规定,延缓缴纳了所属期为2021年10月的税费,并在2022年2月5日缴纳入库。对该部分税费,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办理渠道:点击此处即可进入上海市电子税务局官网

  

标签: 税费  政策  公告  第四季度  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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