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4 03:55:50
政策依据:
时间:从2020年11月18日起
集中监管仓:
苏州市各市、区分别设立1个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以下简称“集中监管仓”)
进入集中仓条件:
凡是进入苏州储存、加工、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在储存、加工、销售前须进入集中监管仓,进行消毒和抽样核酸检测。集中监管仓可由货主自主选择,原则上就近入仓处置。
入仓方法:
为保障集中监管仓有序运行,集中监管仓入仓实行提前预约,预约时须如实提供货物名称、货物重量等信息。
具体可关注“苏食安”微信小程序,在“进口冷链食品”栏目(2020年11月20日上线使用)如实填写申报信息,之前实行电话预约。
出仓条件:
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经外包装消毒和采样核酸检测合格,并取得《苏州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后方能出仓。
苏州市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储存、销售、加工的生产经营单位,须查验《苏州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
凡未取得该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在苏州储存、销售、加工。持有外省市有效“出仓证明”或海关口岸核酸检测合格并业经消毒的进口冷链食品,可不进入集中监管仓。
集中监管仓进口冷链食品经采样核酸检测合格的,货主应在通知的规定时限内提货。
提货须“整柜入仓、整柜出仓”,不能分拆多批次提货。
进口冷链食品在集中监管仓的外包装消毒、采样核酸检测、规定时限内仓储费用由地方政府承担。
经查实不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的,上述费用由货主承担。超期提货所产生的仓储费用,由货主承担。
进口冷链食品采样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冷链食品及包装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运输进口冷链食品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能随意打开食品包装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
车辆进出时,司机和随从人员应避免与门卫等无关工作人员有不必要的接触,服从集中监管仓对个人和车辆的管理。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1月18日),已经在库的进口冷链食品,在全面消毒并取得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
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储存、销售、加工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人员进出管理和健康监测,对设施设备和环境进行定期消毒,每周对接触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进行一次核酸检测,确保应检尽检。
广大市民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不购买、食用来历不明、无相关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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