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3 01:59:52
昆山市疫情防控2022年第7号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和苏州市、昆山市相关疫情防控通告规定,对以下十一类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将给予不同程度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现通告如下:
一、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不报、瞒报、谎报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的;核酸检测结果异常或接到疫情防控机构协查电话,不立即与属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联系,不报备相关情况,不按要求配合落实健康管理等疫情防控措施行为的。
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或代替他人参加核酸检测的;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的。
三、进入居民小区、工作单位及公共场所拒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两查一测一扫”(查“苏康码”、查戴口罩、测体温、扫码);拒不参加统一组织核酸检测;拒不配合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管理要求的。
四、苏州市行政区域外来(返)昆人员无48小时以内核酸阴性证明且不向社区(村)报备,并在抵昆后12小时内不做核酸采样检测的;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旅居史的来(返)昆人员(行程卡带*),不遵守“7+7”健康管理规定和其他不遵守“3+11”健康管理规定的。
五、电影院、图书馆、文化馆、麻将馆、棋牌室、茶室、美容院、足浴店、浴室、保健按摩店、歌舞厅、健身房、室内游泳馆、酒吧、网吧、KTV、游戏游艺娱乐厅、台球室、室内密闭宗教场所等场所,校外培训机构等不遵守关闭、关停要求擅自开放营业的。
六、餐饮服务单位违反取消堂食服务要求,擅自开放大堂或包厢用餐的;不落实“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的;违规开展聚会、聚餐等聚集性活动的。
七、各类企业、商场超市、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宾馆酒店以及工地等各类市场主体负责人对本单位来(返)昆人员、房屋出租方对承租人,明知其是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而不按规定向社区(村)登记申报、转报的。
八、市内各类公共交通、出租车、网约车不落实戴口罩、测体温、查验健康码和行程卡;违规搭载红黄码人员、发现红码人员不立即向12345报告的。
九、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不按疫情防控要求开展体温监测、健康码行程卡查验扫码等工作的。
十、线上线下药店违规出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四大类疫情监测药品的。
十一、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当前,国内外疫情复杂反复,防控工作一刻不能松懈。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和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参与配合全市疫情防控工作,你我同心、抗疫同行、共佑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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