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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关于依法严厉查处交通运输领域涉疫情防控违法行为的通告

来源: 最后更新:22-09-13 12:27:27

导读:任何企业与个人具有以下情形,构成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依法从重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分考核;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未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为全力做好苏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范输入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以下涉疫情防控违法行为:

  1、旅客运输企业或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苏州市疫情防控要求暂停往(返)中高风险地区的道路客运(班线、包车)服务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含网约车)、顺风车等的跨城业务的;

  2、 其他单位或个人利用疫情未经许可、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从事往(返)中高风险地区跨城旅客运输经营的;

  3、 客运包车往(返)中高风险地区未持有有效客运标志牌、不按照包车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起讫点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

  4、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往(返)中高风险地区的;

  5、船舶到港停泊,船员擅自离船上岸的;

  6、来(返)苏州货运车辆搭乘与当次运输任务无关的人员或违规载客从事客运经营的;

  7、经过疫情防控查验点的车辆和人员,隐瞒行程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查验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8、 交通运输行业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9、交通运输企业未按照国家、省、市防疫要求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疫情防控举措,未督促从业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从业人员聚集的;从业人员未自觉佩戴口罩,配合做好测温和信息登记,有发热、咳嗽等相关可疑症状,未及时报告,带病上岗的。

   任何企业与个人具有以上情形,构成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依法从重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分考核;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未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可以拨打12328交通热线电话进行举报。

  特此通告。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3月30日

标签: 疫情  防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风险  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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