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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州市电动车戴头盔最新通告 江苏省电动车佩戴头盔规定

来源: 最后更新:22-09-13 07:23:01

导读:苏州市公安局起草了《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区域等内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区域等内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区域等内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图片来源:苏州交警

  文字版通告(征求意见稿)如下:

  一、全市区域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电动车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实施处罚。

  》》第四十一条: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2020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原文:

  二、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人员应当模范佩戴头盔,单位加强内部管理。

  三、使用满十年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电动车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扣留车辆,并处以罚款。

  四、电动自行车使用满十年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该电动自行车牌证作废。

  五、本通告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标签: 电动自行车  头盔  交通管理  公安机关  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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