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3 01:14:33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禁放区域:
1、泉南高速粟家互通至庙岭互通、包茂高速庙岭互通至池头互通、包茂高速池头互通至马面互通、桂林绕城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马面互通路段组成的环道以内的灵川县、临桂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 、雁山区相关区域;
2、前项规定区域以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
3、规定区域以外的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学校、车站等地点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高速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五)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
(七)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自动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处罚方法: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或者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燃放作业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销售物品及违法所得。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为他人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供燃放服务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地点的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社会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经营管理者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燃放许可:
在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并指定主办单位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燃放。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焰火燃放的时间、地点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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