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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疫情期间工资怎么发(桂林有疫情补助吗)

来源: 最后更新:22-09-13 01:12:42

导读: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副书记潘志金就保障因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职工工资待遇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题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他们的劳动合同解除、变更有哪些具体规定吗?

  潘志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已紧急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文件中明确:

  一是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是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问题二:抗击疫情期间,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保障因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职工工资待遇?

  潘志金: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二是对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包括上述第一点中提到的相关人员),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的(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此外,因响应当地政府延期返程号召,企业要求有关职工延期返岗,如职工不能通过其他形式提供正常劳动,有关工资待遇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企业也可参照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职工在工资待遇方面的相关做法。

  三是受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命令限制,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问题三:在这次疫情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能否算工伤?政府对这类人员有哪些新规定?

  潘志金:根括人社部相关文件精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及时下发了桂人社函〔2020〕28号文,明确此类情形应当算作工伤。同时明确上述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各级人社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主动对接,简化程序,快办快认,并切实确保上述认定了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落到实处。对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处置和救治等原因,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申请可以适当延长。

  问题四:疫情期间会不会影响社保业务办理?打算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潘志金:允许参保单位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保证不加收滞纳金。一是因疫情期间造成延迟申报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可在疫情解除三个月内补办,社保机构从其符合领取条件次月起补发。二是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及缴费业务的,可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在此期间补缴疫情所属期内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

标签: 疫情  企业  职工  劳动者  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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