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2 07:09:3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变化
施行日期:条例自2022年3月24日起施行。
修订变化:
关于三孩生育政策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是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改革要求,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并明确了依法收养的子女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二是删去了原条例中的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以及相关处罚规定等方面的内容,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三是根据上位法授权,明确了已生育了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经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夫妻双方户籍和居住地均在边境县(市、区)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关于生育服务
条例此次修订根据上位法修改情况,删去了强制避孕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有关内容。同时,为了加强生育服务,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增加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二是强化优生优育知识宣传和健全缺陷干预服务体系,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关于生育假
条例此次修订对生育假主要作了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增加男方产前检查陪护假。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五天。二是增加育儿假。夫妻双方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十天。三是制定差异化的育儿假奖励措施。分娩后,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六十天,二孩增加产假七十天,三孩增加产假八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享受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哺乳假。
关于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情况,出台相关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二是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发放育儿补贴。三是强化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四是强化女性就业合法权益保障。
关于托育服务发展
一是强化托育服务供给。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与社会力量参与双管齐下;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二至三岁的幼儿,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二是加大对托育服务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并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三是强化托育机构监管,建立健全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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