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2 06:54:40
为切实做好我县森林“壮族三月三”清明节期间防灭火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决定,发布本禁火令,并就森林禁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禁火期
2022年4月2日-2022年4月10日。
禁火期满,本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延长禁火期。
2、森林禁火区
全县境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50米的范围(含林区生态公墓、墓地等)。
3、禁火规定
森林禁火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二)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等;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烧被砍果树或其树枝等;
(七)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4、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严禁携带火种,并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5、禁火期内,位于林区的居民、学校、工矿企业、项目施工单位要加强生活用火管理,做到人走火熄(封);要做好厂区或施工区域范围内的生产用火、用电管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要组织人员清理好住房、校区、厂区周边50米范围内的枯枝、枯叶、枯草等可燃物,防止意外失火,引发森林火灾。
6、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各村林长及护林员和各森林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派出防(禁)火队伍,加大对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准备工作。
7、凡违反本禁令的个人和单位,由县公安机关或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迫究刑事责任。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违反以上禁令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8、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公安、应急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773-8512319、12119
特此通告
永福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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