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1 07:03:22
看点1:电动车或不得在人行道上行驶
送审修改稿指出,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并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此外,在通行规则上,送审修改稿新增了“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在人行道上行驶。”与此同时,送审修改稿将“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也列进了通行规则中的驾驶人不得实施的行为之一。
看点2:后座仅可改装成儿童安全座椅
在加装改装上,《条例》要求,禁止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销售非法加装、改装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电动自行车,同时禁止改装电机、蓄电池;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加装或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但将后座改装为儿童安全座椅的除外。
看点3:只能搭载一名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或者疾病,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规范佩戴并督促乘坐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同时,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固定儿童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看点4:违法行为或不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根据此前的发布征求意见稿,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实施部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报其所属单位。涉及特定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违法或者交通事故较多、隐患突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曝光。企业和个人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此条款一出,便引起了不少市民、学者关注与讨论。有网友质疑,机动车违章尚且没有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如果将电动车违反交通规则纳入,是否合理?此前参加了立法听证会的听证专家、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王学堂曾表示,将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其起到的作用相对有限。因为骑电动自行车的人相当多是妇女、老人等群体,这些群体对于信用的需求度相对低;而对信用需求度相对高一些的人,比如白领群体,使用电动自行车的频率可能较低。
在此次广东省司法厅公开的送审修改稿中,此条款已删除。
看点5:加大了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送审修改稿加大了对电动自行车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对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送审修改稿中除了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收缴号牌、行驶证,并处二百元罚款外,还新增了“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处罚;对于“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送审修改稿明确了罚款金额范围,即“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行驶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送审修改稿还指出:“有非法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看点6:拟将合理布设废旧蓄电池收集网点
送审修改稿在第八条中,新增了对于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的要求,明确了“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送审修改稿还细化了电动自行车充电规则。它指出,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的充电区域使用指定设施充电,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住宅内或者建筑物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充电;
(二)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充电;
(三)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可燃物品。
物业服务人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反映。
此外,根据送审修改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组织合理布设废旧蓄电池收集网点,向社会公布废旧蓄电池收集网点、具有处置资质的单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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