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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最后更新:22-09-11 05:38:53

导读:2021年10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和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过渡性养老金是对实施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由于其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没有实行个人账户,退休时不能体现这段工作年限的劳动贡献情况,因而通过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方式体现。2006年,我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时,考虑当时国家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创新提出将2006年7月1日以后企业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权益账户化,采用视同缴费账户的办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可携带可转移,为全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对养老保险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逐步实现全国统筹。我省账户化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全国统筹的趋势不相适应,为提前做好与全国统筹相衔接,须尽快实现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全国统一。

  二、关于适用范围

  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保且2006年7月1日起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具体包括三类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人员:

  1、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

  2、1993年12月底前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但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参保人;

  3、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30日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参保人。

  1998年7月1日后参保人员(特殊群体除外)不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因此不属于本次改革的适用范围。

  三、关于完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具体办法

  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按系数法计发,不再按视同缴费账户法计发。

  通知实施前,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为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员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包括两部分,一是补记1993年前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账户,以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1993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记账8%;二是补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期间个人缴费额不足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退休时,以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

  通知实施后,1998年6月30日前参保的退休人员,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根据6项因素确定,包括: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视同缴费指数、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平均缴费指数、1998年6月30日前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1.2%)等因素。对于1998年7月1日以后参保的退休人员,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根据4项因素确定,包括: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1.2%)等因素。

  计算公式: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 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1.2%;

  本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缴费指数,以本人视同缴费指数与1998年6月前的实际缴费指数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四、视同缴费指数的确定办法

  (一)一般群体,视同缴费指数确定办法不变。即原96号文规定的“一般群体”:具有1993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以及1993年底前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但有实际缴费的参保人,其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的确定办法不变,仍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执行。

  (二)特殊群体,明确完善了视同缴费指数确定办法一是外省转入人员。1994年1月后从外省进入我省参保,并且经审核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这类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数以转出地所在省月平均工资,与相同年度广东省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两地的平均工资的时点均相同,为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按转出省省级政府出台的文件规定为准。二是原96号文规定的“特殊群体”。即《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实施后(1994年1月),安置到我省的军队退役人员,以及离开我省的机关事业单位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包括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离开原因包括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等,不包括自动离职、除名、开除等。这类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数以原单位(安置地)所在地级以上市月平均工资,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省市平均工资的时点均相同,为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三是指数保底。上述两类人员中,属于经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原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动或改制,到企业工作的参保人,其视同缴费指数有保底标准,即视同缴费指数计算值低于在我省首次参保地所在地级以上市标准的,按在我省首次参保地所在地级以上市标准确定。

  五、完善有关群体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规则

  主要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所涉群体的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间点作了明确:一是时间点延后的情形。因所在地人民政府贯彻粤府〔1993〕83号文延迟实施时间的,从1994年1月至所在地贯彻粤府〔1993〕83号文的实施时间的上月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二是涉及跨省流动的情形。1994年1月后由外省进入我省且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其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间,按转出省有关规定执行。三是涉及跨制度流动的情形。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改革,改革后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参保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国家已出台政策明确。对于2014年9月底前,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含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此外,明确参保人的视同缴费年限由待遇领取地负责审核。

  六、关于待遇平稳衔接的过渡

  为实现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对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按视同缴费账户法计算的部分,用5年时间逐年过渡到全额发放:第一年(2021年)发放30%,第二年(2022年)发放50%,第三年(2023年)发放70%,第四年(2024年)发放90%,第五年(2025年)及以后发放100%。2020年12月31日前视同缴费账户按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计息,2021年至2025年按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增长率计息。

标签: 年限  过渡性  参保  养老金  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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