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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条件的实施意见原文

来源: 最后更新:22-09-11 01:25:32

导读:进一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实现乡村振兴,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结合清远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建立健全有利于城乡空间融合发展、城乡要素合理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基础设施一体化的体制机制,推进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条件

  (一)放宽直系亲属投靠入户限制,由乡村迁往城镇或城镇之间迁移的,直系亲属可以互相投靠。

  (二)允许兄弟姐妹投靠入户,由乡村迁往城镇或城镇之间迁移的,兄弟姐妹可以互相投靠。

  (三)在我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的,由乡村迁往城镇或城镇之间迁移的,经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移至该地址,如房屋产权所有人不同意,可以将户口迁移至相应的集体户口。

  (四)经公安机关核准,符合由城镇迁往乡村或乡村之间迁移的,不再提交村委会同意证明。由城镇迁往乡村的,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夫妻投靠由城镇迁往乡村,城镇方须无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且实际居住生活在乡村;

  2.未成年子女可投靠居住在乡村的父母;

  3.在城镇无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和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居民,在乡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居住生活在乡村,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可将城镇户口迁移至乡村;

  4.从乡村迁往学校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应届和择业期),未落实工作单位,且实际在乡村居住的,可迁回原籍;

  (五)鼓励企业家、专家学者、专业人才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等参与乡村振兴,相关户口迁移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六)申请回乡村落户的,经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核准后,只作户籍变更登记。户口迁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其能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执行。

  三、放宽分户、立户条件

  乡村地区居民,年满18周岁公民因独立居住、婚姻等原因,要求从同一家庭户中分离出来的,可申请分户、立户。

  四、强化配套政策实施

  (一)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深化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探索建立以常住人口配置公共服务和公共资源机制。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金统筹,鼓励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倾斜,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改革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推进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推动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能,逐步实现村集体权益与户籍变动脱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振兴乡村建设,有效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二)做好宣传引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全面准确阐释有关精神,合理引导群众。要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好的经验做法,强调人口发展规划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

  (三)本意见自2022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机关已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本意见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标签: 乡村  城镇  迁往  城乡  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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