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0 11:39:06
2020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从业单位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规定如何?
《办法》规定,从业单位为从业人员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其缴费费率按照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规定执行,即直接适用该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标准。
从业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可根据其月劳动报酬或补助补贴收入等情况申报(劳动关系人员依法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申报)。根据省统计部门数据,2021年6月30日前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为4053.6元至20268元。
《办法》明确,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业人员,其工伤保险关系自办理参保手续次日起生效;未按规定缴费的期间工伤保险关系暂不生效,自实际缴费次日起生效;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方式不实行补申报、补缴费或者退费。
参保的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什么规定?
《办法》规定,已参保的从业人员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执行《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家、省相关规定。
也就是说,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后,与劳动关系人员一样享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权利,为参保人员提供了稳定保障。
《办法》明确,人社部门在受理从业人员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审核其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已参保缴费的不要求提交劳动关系材料,未参保的且不属于劳动关系的则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另有规定除外)。要求工伤认定应与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类型、职业身份、从业活动等要素相一致。
针对特定从业人员特点,《办法》规定了相应的待遇衔接办法:一级至四级因工伤残从业人员的伤残津贴与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按照“不双重享受”和“待遇就高补差”原则处理;
对五级至十级因工伤残从业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可根据申请而核发,在未申领期间可继续享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权利,如果选择领取后则终结其工伤保险关系;
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与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只能两者选其中一种待遇;雇佣期、实习期、服务期、任职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且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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