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0 05:53:19
一、补贴对象
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补贴条件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推荐劳动者到机构所在地的疫情防控必需、城乡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以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简称五类企业)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1个月(含)以上的,按实际推荐就业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注:1.本办法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依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不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五类企业指:①疫情防控必需企业,包括医疗器械、防疫药品、消杀物品、防护用品的生产及重要原辅料生产、重要制造和相关配套、运输和销售等行业;②城乡运行必需企业,包括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③群众生活必需企业,包括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④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企业;⑤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申请单位是否属于五类企业范畴由所属人社部门审核确定。
3.疫情防控期按省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时间(2020年1月23日)起至疫情解除。)
三、补贴标准
按实际成功推荐每名劳动者4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申请渠道
向许可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市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五、申请资料(一式一份)
(一)《汕头市五类企业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表单1);
(二)《汕头市五类企业职业介绍补贴人员花名册》〔注意需缴纳社保费1个月(含)以上〕(表单2);
(三)申请单位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接收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接收企业出具的确认函;
(七)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
提交的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并由申请单位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六、办理流程
本补贴应于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个月后的3个月内提出申请。流程如下:
(一)申请。申报单位按本办法第四、第五点规定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资料。
(二)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将有关资料归并到单位申报资料中,包括:劳动者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内部核查资料。
(三)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将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注意隐藏或遮挡身份证号码部分数字)、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信息通过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7天。
(四)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汕头市五类企业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上出具审批意见,并按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七、资金来源
补贴由中央、省级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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