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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潮南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潮州市烟花爆竹禁燃范围)

来源: 最后更新:22-09-10 03:13:12

导读:2021年2月11日起施行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春节期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峡山街道东溪、华桥、练南、潮东、洋汾林、上西、东沟、西沟、桃溪、洋汾陈、义英等11个村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区政府决定春节期间在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春节期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潮南区两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

  (1、汕头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潮南峡山站,地址:峡山街道练南村治涝电排站内,坐标:东经116°27′14″、北纬23°16′06″;

  2、汕头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潮南子站,地址: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潮南分局新办公大楼 (嘉盛商贸城),坐标:东经116°24′24″、北纬23°15′11″)

  半径2公里范围内(共涉及峡山街道东溪、华桥、练南、潮东、洋汾林、上西、东沟、西沟、桃溪、洋汾陈、义英等11个村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全区人民要倡导文明新风,响应政府号召,自觉抵制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举报。

  全区查禁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2021年2月11日起施行。

标签: 烟花爆竹  汕头市  治安管理  区内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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