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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紫金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来源: 最后更新:22-09-10 02:56:34

导读: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金平区人民政府决定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金平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各涉林街道办事处、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区域

  全区所有林地及林地边缘外延30米范围内。

  二、禁火时间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三、禁火规定

  禁火期间,在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上述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燃放烟花爆竹、玩火、放孔明灯等;

  (二)烧香、点烛、烧纸钱等;

  (三)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田等农事用火活动;

  (六)其它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进入森林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代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四、违法处理

  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汕头市自然资源局金平分局或街道办事处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六、本森林防火禁火令自2020年1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7日

标签: 森林  森林防火  火灾  单位  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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