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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

来源: 最后更新:22-09-09 07:34:09

导读:12月14日,《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印发。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

珠医保〔2021〕103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医疗机构:

  一、将“250403089S-2/2新型冠状病毒RNA测定(单样检测)”项目价格统一降至25元/人份,检测及试剂费用总和不得超过40元/人份;“250403089S-2/3新型冠状病毒RNA测定(混合检测)”项目价格统一降至8元/人份,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新冠病毒核酸(抗体)检测费用包括检测服务费和试剂盒费用,执行“250403069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价格降至15元/项,同时检测IgG、IgM“250403069-1”项目价格降至25元/

  上述价格为我市最高指导价,不分医疗机构级别,不区分普检快检,不得上浮,下调不限,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均按照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执行,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参照执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及抗体检测试剂,按照实际购进的集采中选产品价格执行,其中核酸检测试剂盒超过15元的,相应扣减检测服务费,确保核酸单样检测费用总和不超过每人份40元。

  二、属于“应检尽检”的,按规定采用多人混检;属于“愿检尽检”且检测机构单日检测人数多的,可以应用多人混检,也可按单人单检方式检测并计费。对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等高风险人员在集中隔离期间按要求严格落实单人单检。

  三、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新冠病毒检测服务,应设置专门窗口、开辟独立区域,对仅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受检对象,不得收取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等。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抗体检测所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属于政府调拨、社会捐赠的,不得收取试剂费用。

  四、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价格管理政策,做好价格公示及宣传解释工作,严禁“服务按多人混检进行、收费套用单人单检价格”等情况发生。

  五、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5日起执行,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项目及价格表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14日

  附件

标签: 核酸  医疗机构  价格  费用  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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