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3-29 11:12:14
2024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3﹞36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文旅深度融合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23〕26号),持续优化招徕区外游客入内蒙古专项奖励政策,激发旅游市场活力、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市场“活”起来、“火”起来,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本办法针对组织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以下简称“区外游客”)来我区旅游的旅行社(在内蒙古注册、合法经营、恪守诚信、从事招徕和接待游客的企业,不包括其分社及服务网点)进行激励性奖励。
二、实施时间
本办法从2024年5月1起实施,至12月31日结束。分两个阶段进行激励性奖励。
第一阶段: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10月15日
第二阶段:2024年10月16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奖励标准
(一)招徕游客
1.区外:旅行社招徕区外游客在内蒙古过夜累计500人(含)以上的,停留时间不少于2晚3天(住宿3星级以上饭店、绿色饭店、等级民宿),按照50元/人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
2.境外(含港澳台):旅行社招徕境外(含港澳台)游客在内蒙古过夜,全年累计达到200人(含)以上,停留时间不少于3晚4天,按照150元/人标准奖励。
(二)旅游包机(含切位)
1.国内:组织区外游客入内蒙古且一次性每班次达到30人(含)以上奖励0.5万元、60人(含)以上奖励1万元、90人(含)以上奖励1.5万元、120人(含)以上奖励2万元。
2.国际:组织境外游客入内蒙古且一次性每班次达到100人(含)以上奖励5万元。
(三)旅游专列
1.国内:一次性组织游客400人(含)以上乘专列入内蒙古,每列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国际:一次性组织游客300人(含)以上乘专列入内蒙古,每列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执行办法
(一)配合本奖励办法,出台实施细则。
(二)第一阶段奖励按照以上标准实施;第二阶段奖励按照以上奖励标准上浮30%实施。
(三)每家旅行社最高奖励全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四)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招徕游客奖励总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旅游包机、旅游专列奖励不少于300万元。
(五)按照符合奖励标准的旅游团队来内蒙古出发时间先后顺序排序,资金奖完为止。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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