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0 09:54:28
济宁市促进文化旅游投资消费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7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办发〔2016〕40号),进一步强化市级文化旅游发展引导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文化旅游投资和消费,特制定本奖励扶持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济宁市辖区内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二)组团来济宁市辖区内旅游的市域外旅行社。
二、奖励扶持项目和标准
(一)对旅行社的奖励
1、旅行社创新开发推出济宁新的旅游主题线路,且组织招徕市外游客300人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2、市外旅行社组织或本市旅行社地接国内游客来我市旅游,游览“济宁旅游联票主题线路”全年总人数达100人以上(含100人)2000人以下的,根据游客人数按每人20元对旅行社进行奖励;2000人以上(含2000人)的,根据游客人数按每人25元对旅行社进行奖励。对组织或地接国内游客游览“济宁旅游联票主题线路” 全年总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前三名旅行社,再给予5万—10万元的特别贡献奖励。
3、旅行社外联入境游客来我市旅游,全年总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根据过夜游客人数按每人每晚15元对旅行社进行奖励,一日游根据游客人数按每人10元对旅行社进行奖励。
4、当年被新评定为5A级、4A级、3A级的市内旅行社,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5、当年被评定为省级“智慧旅行社”的市内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对旅游景区(点)的奖励
1、凡年内完成接待市外团队游览“济宁旅游联票主题线路”游客人数与网络售票人数之和增长15%以上(含15%)且总人数处于前3名的联票景区,年终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增长15%以上(含15%)且总人数处于前4—6名的联票景区,年终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当年被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20万、5万元;每年被新评为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精品旅游小镇、文化旅游特色小镇且年接待游客5000人以上的,择优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投资建设智慧旅游系统的3A级以上景区,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的奖励。
(三)对文化旅游新业态的奖励
1、当年新评为省、市级研学旅游规范化基地,推出基地+景区线路且年接待市外研学旅游团队1000人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
2、当年新评为省级3A级以上景区村庄、文旅融合发展样板村等乡村旅游要素设施且年接待游客2000人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每年被新评为省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且年接待游客500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对新创建国家级、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
(四)其它文化旅游奖励项目
1、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旅游新业态、新产品、新营销创意等文化旅游创新奖项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2、对当年获得国家级导游大赛冠、亚、季军和省级导游大赛冠、亚、季军的导游员,按名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和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列入市级以上的重点文化旅游项目(总投资3亿元以上),成功实现市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任务且当年到位资金6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特别奖励。
三、奖励扶持条件
(一)市外旅行社组织或本市旅行社地接,必须通过济宁旅游主题线路联票系统购买“济宁旅游主题线路联票”。旅行社创新开发推出新的旅游主题线路,需提前向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申报并纳入济宁旅游主题线路联票系统管理。
(二)创新、创建、大赛等奖项,以国家、省、市行政部门公布的文件和证书为依据。联票景区接待游客量奖项需执行市文化和旅游局确定的联票优惠价格。
四、申报奖励扶持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一)旅行社申报组接人数奖励的,需提交以下材料:组团旅行社组织的济宁旅游联票主题线路名称、人数、行程单;接团旅行社地接济宁旅游联票主题线路名称、人数、行程单和组团旅行社名称及属地,酒店房费凭据。
(二)旅行社申报入境旅游奖励的,需提交以下材料:飞机班次、抵达日期,游客机票名单表(包括编号、姓名、护照号码、联系电话),意外保险单复印件,本市地接社接待计划书,电子行程单,酒店房费凭据。
(三)3A级以上旅行社,“智慧旅行社”,国家3A级以上旅游景区,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研学旅游规范化基地,省级3A级以上景区村庄、精品旅游小镇、文化旅游特色小镇和文旅融合发展样板村,省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国家级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以及旅游创新、创建、大赛等奖项,需提交国家、省、市等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文件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联票景区、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研学旅游规范化基地、省级精品旅游小镇、文化旅游特色小镇,3A级以上景区村庄,文旅融合发展样板村,省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等,需提交体现接待量的正规发票存根、经营账目、经营合同、门票存根、网络经营管理数据等支持证据(免费开放的需两年以上并向社会公告)及工商登记证明。
(五)市级以上重点文化旅游建设项目奖项,需提交银行对账单、《济宁市招商引资项目备案表》等相关材料。
五、申报方法
(一)申报时间:每年的1月15日至2月15日申报上年度奖项。每年度奖励一次;若发生重特大文化旅游安全事故、影响较大的服务质量事件、旅游责任事件投诉率突破控制指标的,取消奖励资格。
(二)申报方式:县(市、区)属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属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由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联合上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属单位直接报送市文化和旅游局。
六、奖励扶持资金来源
奖励扶持资金从市级文化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奖励单位和奖励金额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
本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0年 5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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