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后,到民政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审核申报资料,组织现场踏勘,提出拟办意见;
3、首席代表审核通过后,局领导签发;
4、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在市民政局窗口领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二、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3、填写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4、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6、填写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表》
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社会团体代表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拟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还应遵照《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提交有材料。
三、法定期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25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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