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成员犯罪大多表现为侵财犯罪行为,比如收受贿款、克扣国家贫困家庭救助金、非法占用公共财产等。其主要的处罚有以下三种:
一、贪污罪。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二、受贿罪。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三、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相较受贿罪略有不同,单位受贿是以单位或者团体的名义收受赃款。其社会危害性更严重,因此,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犯单位受贿罪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单位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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