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是可以变更合同内容的。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可能由于某些原因需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如对原合同中约定不够清楚的部分加以明确、细化,或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对 双方的权利义务加以调整或改变。这种对合同内容的修改或改变就是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有三个特点:一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这是合同变更的前提和基础;二是合同变更应依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三是合同变更是对合同内容的调整,但并未消灭原合同。
合同的变更,既可能是标的的变更,也可能是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或方式、担保方式、违约责任或者争议解决方式的变 更。当然,合同主体也可以变更,但法律中的合同变更仅指除合同主体外其他内容的变更,即狭义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称为合同的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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