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肖像权的免责事由有如下七种:
(1)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为正当使用,可以免除其使用人的责任。
(2)为了新闻和监督的需要而确有必要使用他人的肖像,也是正当使用,不构成侵害肖像权。
(3)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为正当肖像使用行为。
(4)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确有必要强制使用他人的肖像,也是正当使用。
(5)为了本人的利益而确有必要使用其肖像。
(6)持有公众人物肖像。
(7)其他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确有必要使用自然人的肖像的,如公众人物肖像的使用,也是正当使用。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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