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业工商登记。指市 场主体经营的开业登记或称设立犯。经过开业登记,市场主体的法律组织形式即告合法成立,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即同时具备,其合法经营活动依法受法律保 护,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市场经营主体的首次登记都是开业登记,未经开业登记而从事经营活动的都是非法经营,都必须予以取缔和处罚。
(2)工商变更登记。对登 记事项的变更进行的登记称之为变更登记。注册上海公司企业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营场所变更、企业住所变更、企业 组织形式变更、企业股权和股东变更、公司章程变更、经营期限变更等,都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擅自从事变更经营活动的,都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 效力,不受法律保护,而且是违法的,登记主管机关将依法查处。
(3)注销工商登记。指市场经营主体终止经营活动和法律组织形式不存在时依法履行的登记注销程序,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对解散、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责令关闭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市场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等,撤销其注册号,取消其企业法人资格或经营权的行政执法行为。
(4)年度检验。年度检验又称为年检制度,目前已成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的重要形式。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年度对市场主体(主要是公司和法人)进行检查,以确认其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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