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坏选举秩序,是指通过各种手段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活动,使得选举无常进行或者影响正常的选举结果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聚众实施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这里所规定的“依法进行的选举”,是广义的法律规定的各类选举,即由法律作出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选举,包括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国家机关领导人,选举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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