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房屋进行买卖的有效条件是:农村自建房屋买卖的双方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买卖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认可,房屋买受方在该村集体中没有其他的宅基地或其他房产。
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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