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二、所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三、同时,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服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
3、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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