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工伤九级享有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按河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个月和就业补助金6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沧州市工伤职工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8、劳动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河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4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个月。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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