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名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出于维护社会稳定考虑,而将劳动纠纷入罪化处理,因此,必须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的程序,比如劳动行政部门即各级劳动监察大队已向用人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向用人单位送达《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民事判决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判决书已生效、机关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批转文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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