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慈善组织的负责人是保障慈善组织正常运转及内部治理的核心,主要包括慈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等。
2、根据《慈善法》第十六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另外,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因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也不适合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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