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使用方式:
1、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
2、将商标用于商品交易合同及其他交易文件;
3、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或其它商业活动;
4、将商标用于音像、电子媒体、网络等平面或立体媒体等。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能够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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