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首形式的形式如下:
1、罪犯在逃跑的,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2、犯罪以后的人主动向有关单位投案的;
3、犯罪以后的人因病伤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以信电投案;
4、罪行尚未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单位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罪行的。
二、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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