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有通过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来非法牟利的目的。
2.这一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土地使用权的经营管理者和土地使用权的享有者。
3.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其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将依法管理和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擅自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这里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依法对土地享有使用的权利。“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倒卖,从而进行牟利的行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享有和转让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不能作为一种商品进行随意买卖。即使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也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才能进行的。
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对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没有作具体规定,一般主要是指非法转让、倒卖土地面积大、非法牟利多、使大量耕地被破坏,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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