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时提交答辩状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对申诉进行审查,然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同时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限期要求被申诉人提出答辩书。
被诉人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2、答辩状内容准确有据
被诉人应当针对申诉书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并同时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有关证据进行反驳,以此说明申诉人的主张没有合理性或者合法性。
3、答辩人如果是单位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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