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卖方在付款期限截至时,拒收买方购房款的,买方可采取以下方式应对:
1、卖方因个人原因要求推迟付款时间的,买方应要求卖方以书面方式提出;若卖方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以书面提出的,买方可采取录音方式予以记录。
2、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将双方身份信息、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卖方账户信息一一列明,同时留存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并约定上述信息如有变更,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3、在买方付款期限截至时,卖方突然消失,无法联络的,买方可按《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通信地址,向卖方发送履约催告函,同时可按照对方提供的付款账号向卖方付款。若《房屋买卖合同》中未列明通信地址、付款账号且又无法通过电话联系到卖方的,买方可通过中介公司将履约催告函转交卖方,或者通过公证处公证的方式,将电话无法接通的情况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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