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法院裁定中止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原中止执行裁定书,以及原裁定所列中止执行情形已消失的依据;
2、中止后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3、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等。
二、就和解案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的,则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执行和解协议;
2、被执行人已履行的情况;
3、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情况;
4、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等。
三、就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2、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的情况;
3、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
4、被执行人的下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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