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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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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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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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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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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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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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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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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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另外,《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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